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
发表时间:2008-6-21
关键词:普洱茶,QS,委托加工,生产许可证,食品


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种食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负责全部食品销售的,可以使用两种标注方式:

1 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 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食品销售的,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所在地的省、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同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的变化。

附:委托加工备案资料:

1 双方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双方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3 双方有效的《企业代码证》
4 在合同期内,被委托企业允许委托企业在其标签及包装印上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5 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6 含有QS标志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产品包装标识设计彩稿
7 要求备案申请表(3份)

备注:以上材料除注明外均为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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